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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6 16:07:32   浏览次数:1079  发布人:2f3b****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5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

    5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

    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公告称, “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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