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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用盗版影视作品引流牟利35万余元,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27 13:53:21   浏览次数:81  发布人:36a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我知道在个人网站以及App上发布盗版影视作品是侵权行为,我觉得自己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赚点广告费,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没想到会被定罪判刑。”柯某忏悔道。福建省明溪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今年1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在办理该案过程中

    “我知道在个人网站以及App上发布盗版影视作品是侵权行为,我觉得自己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赚点广告费,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没想到会被定罪判刑。”柯某忏悔道。福建省明溪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今年1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精准确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犯罪所得。同时,注重追赃挽损,促成赔偿和解,减少权利人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心存侥幸

    通过免费电影引流牟利

    2021年8月的一天,柯某从某技术QQ群里了解到,有人创建个人网站和App并上传盗版电影、电视剧吸引网民观看,待网站浏览量增多后通过承接广告的方式赚钱。计算机专业出身的柯某觉得这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生财之道,抱着试一试的想法,通过技术QQ群里的好友,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网站和网站包含的各项服务以及某影院App。

    之后,柯某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爬虫软件,从各大视频网站采集电影、电视剧的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上,并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上的影视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

    柯某在运营网站和App期间,上传盗版热门电影、电视剧并将网站链接提交给搜索引擎,吸引了大量网民浏览,同时在网站上投放App下载链接,引导网民下载其运营的某影院App。

    2022年初,一些广告商发现柯某的网站和App的浏览量、下载量都很高,便联系柯某在其网站和App中投放付费广告。

    2022年5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接到权利人报案,立案后以柯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柯某取保候审。该案同时被列为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截至案发,柯某已上传各类免费电影、电视剧5万余部,收取广告报酬35万余元。

    引导侦查

    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数量

    柯某到案后,明溪县检察院受公安机关邀请,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依法提前介入。

    办案检察官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报案的权利人被侵权的影视作品在柯某运营的网站及App上占一小部分,该网站及App上涉及的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公安机关认定未经授权影视作品数量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综合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围绕如何确定侵权作品数量提出了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及时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脑、硬盘及租用的服务器里提取其非法存储的侵权影视作品的电子数据,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收取广告费用的交易记录等明细,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最终,公安机关经汇总柯某租用的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影视作品电子数据,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及著作权人对侵权影视作品的鉴别意见等,认定侵权影视作品数量为5.76万部。

    2023年2月15日,公安机关以柯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案件证据发现,柯某为逃避打击,使用其近亲属的多个网络支付账户收取广告费用,这些网络支付账户除了收取广告费用外,还存在与案件无关的收入。

    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该院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办案检察官调取柯某手机里的QQ聊天记录,将柯某与广告商的聊天记录中关于如何根据浏览量计算广告费用的聊天内容与统计柯某运营的网站和App浏览量的数据逐一比对,同时梳理柯某使用的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通过逐笔梳理资金明细,并与柯某逐一确认核对转账时间、金额等内容,最终精准认定柯某收取的广告费用共计35.35万元。

    追赃挽损

    减少权利人索赔诉累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发现柯某未对权利人进行赔偿,未取得权利人谅解。2023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予以逮捕。同时,办案检察官主动听取权利人意见,把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坚持释法说理,督促柯某对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终,柯某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最大限度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积极引导柯某退赃,经过努力,柯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之后,柯某近亲属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和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且柯某与权利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决定对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3年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提起公诉。4月20日,法院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23年4月,柯某侵犯著作权案庭审现场

    全国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福州大学烧创伤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翁祖铨

    互联网时代,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向网络蔓延,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追赃挽损难等诸多挑战。近年来,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严厉打击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希望检察机关严惩盗版侵权行为,提高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本。前瞻思考网络维权难题应对之策,加大电子取证力度,强化智慧借助,以“数据建模”赋能办理网络侵权案件提质增效;针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特点,积极引进外智外脑,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形成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同时,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法治宣传,用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版权意识,自觉尊重知识产权,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共筑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张仁平 高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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