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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管理中的“关键少数”与院庭长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24 08:59:58   浏览次数:3  发布人:326c****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廉政与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樊传明审判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管理中,法院院庭长扮演着“关键少数”的角色。应通过塑造和调整这种制度角色,保障“让审理者裁判”,敦促“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审判符合司法规律。01审判权的归属、运行与管理关于审判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廉政与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樊传明

    审判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管理中,法院院庭长扮演着“关键少数”的角色。应通过塑造和调整这种制度角色,保障“让审理者裁判”,敦促“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审判符合司法规律。

    01

    审判权的归属、运行与管理

    关于审判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机构分工与权力的配置上,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组织内部,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上讲,法官是被授权具体审理案件的主体。

    就中国法院而言,其内部管理主要存在三种互相穿透、互为支撑的管理,即司法审判管理、法院人事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要注重审判管理与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沟通,形成人民法院审判、人事、政务三大管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格局。这也被称为“大管理观”。其中,审判管理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

    审判管理统括了法院内部用以管束审判活动、调控审判权运行、提高审判质量的各种机制。可以分为如下三类机制:首先,以案件审判流程为着力点的过程性约束机制。它对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包含流程跟踪、节点管控、裁判指引等具体机制。其次,以案件质效评估为着力点的事后考核式管理机制。它将审判质效考评(“评案”)和法官考核(“考人”)相关联,通过这种关联强化法官对办案质量负责。最后,以审判权配置为着力点的事前审核式管理机制,集中地表现为法院内特定主体对案件或事项的事前审核权。三种机制叠加在一起,形成了“点、线、面”多角度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

    02

    审判管理中的“关键少数”

    承担审判管理职权的主体是多元的。法院院长和庭长(含副职,还包含履行审判监管职责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统称“院庭长”)在这些主体形式中具有贯通性,是在法院日常工作中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核心主体和“关键少数”。

    在事后考核式管理机制中,开展审判质效考评和法官考核,以及对二者进行一定的关联设置,均由作为行政领导的院庭长主导。院庭长的管理职能,决定了如何基于案件质量评估形成对法官的业绩评价,进而影响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员额进退、职务升迁等。在事中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中,尽管审判管理办公室等专门内设机构承担着管控职责,但是对于偏离流程或者系统预警的案件,办案平台经过筛选后,会将有实质性风险的案件推送至院庭长的监管页面,提示介入监管。建设办案平台和部署智能辅助系统,以及内置裁判指引规范等,均属于法院政务管理的内容,由院庭长等行政领导主持和推进。

    在事前审核式管理机制中,院庭长的“关键少数”作用更为明显。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院庭长具有审批案件权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消了这种审批制,强调将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编入合议庭办案。事前的审核式管理主要限缩在“四类案件”上,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阅核制是对原有事前审核式管理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其更加凸显了院庭长的“关键少数”角色。需要经院庭长阅核的案件,包括刚性阅核和弹性阅核两大类。刚性阅核的案件除了“四类案件”之外,还包括根据案件类型、承办人情况、法院级别等不同维度而被规定需阅核的情形。弹性阅核的案件包括随机抽核的案件、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主动提请阅核的案件等。院庭长阅核案件的方式,即对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已经制作完成的裁判文书进行阅览,审核无误后送印。必要时可以查阅相应卷宗材料、听取审判组织关于审理过程和评议情况的报告。阅核案件的主体采取了“分级分层履行阅核职责”的方式。院庭长对所阅核案件的裁判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考虑、复议,或者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03

    保障司法规律与完善司法理论体系

    院庭长在中国审判管理体系中发挥着“关键少数”作用。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应当保障审判工作在更深的层次上符合司法规律。合理设置和有序运转的审判管理机制,有助于中国司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让审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负责。根据《法官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法官的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法官应当履行何种裁判职责,第二种含义是法官应当如何接受监督和承担责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指向了这两种含义。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可以基于案件分类和实际情况,进行多元化的审判管理功能定位。在有些案件中,强调监督、制约、指导性定位;而在有些案件中则强调支撑、保障、服务、激励等定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的目标。

    加强审判管理与推进庭审实质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要求“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审判管理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在更广的范围内调配和凝聚司法智识资源,另一方面也延展了裁判的空间和时间。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当使审判管理致力于保障庭审实质化的落实。

    综上,完善中国法院的审判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发挥院庭长的“关键少数”作用,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深更实融入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工作中。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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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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