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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对价
收购了某科技公司
本以为是做大做强的新开始
可当价值3亿元的存单
无法变现时
某机电公司才发现上当了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
生产型上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茂早在2015年起
就开始“全流程造假”
他安排公司高管和财务等人
通过虚增销售收入、
虚增采购金额、
操作资金过账等方式
虚增某科技公司经营业绩
可以说
2015年至2016年间
某科技公司的采购、生产、利润
全都是假的
就这样
廖某茂一步步将某科技公司
包装成收益可观的企业
成功吸引到买家
2016年12月
某机电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
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
中介公司发函向上下游客户询证
却被廖某茂截留了
廖某茂假冒客户回函
继续隐瞒某科技公司的
真实经营情况
为使公司账面更加真实
廖某茂借来了3亿余元
到银行办理理财产品
让某机电公司相信账面没问题
实际上拿到银行存单后
廖某茂就去质押套现
用来还债了
层层包装、隐瞒之下
某科技公司被估值约34亿元
某机电公司便与某科技公司约定
以34亿元作为交易对价
而廖某茂获得的交易对价
为19亿余元
包括现金8.6亿余元
和某机电公司股票7173万余股
历经一年多
至2017年12月
这场收购完成了
直到2018年夏天
某科技公司的3亿元存单即将到期
某机电公司想兑现时无法取出
决定报案
廖某茂造假行为终于败露
这起合同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之巨
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历年之最
审阅大量的卷宗材料
历经一天半的开庭
这场诈骗大案的争议焦点
渐渐明晰
庭审中,廖某茂主要辩解意见是
“未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某机电公司知假买假”
合同诈骗是特殊类型诈骗犯罪
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中
本质特征之一是
被害人基于对方的欺骗行为
陷入了错误认识
而自愿交付财物
廖某茂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合议庭重点分析三点
首先
经审计
2015年至2016年
某科技公司虚增含税销售额
不低于10.11亿余元
虚增含税采购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5.92亿余元
也就是在某机电公司
决定并购某科技公司前
廖某茂已经实施了
严重的经营业绩造假行为
其次
在并购过程中
廖某茂截留中介询证函
伪造回复函证
又通过资金过账形成“虚假理财”
继续骗取某机电公司的信任
最后
受廖某茂种种行为的蒙骗
某机电公司决定的并购对价
为34亿元
而案发后以收益法
对某科技公司进行追溯评估
扣除虚假因素后的股权价值
仅为9.8亿元
廖某茂通过合同诈骗手段
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
高达24.2亿元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某机电公司
是否“知假买假”
从证人证言来看
某机电公司明确否认知道虚假业绩
而某科技公司人员亦表示
某机电公司对造假并不知情
从客观行为来看
某机电公司找了中介机构
开展尽职调查
并在发现某科技公司造假后
第一时间报案
从结果来看
某机电公司花34亿元
并购仅价值9.8亿元的公司
会带来巨大的财政“窟窿”
显然对自己不利
因此,合议庭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本案存在“知假买假”
综合上述意见
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廖某茂犯合同诈骗罪
判处无期徒刑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令退出犯罪所得19亿余元
但对于金额如此大的犯罪
定罪量刑不是唯一终点
如何追赃挽损
亦是办案重点
南京中院详细调查了
某科技公司所有资产现状
是查封、扣押还是冻结
从而进一步决定处置意见
在处置廖某茂手上股票时
法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
没有选择直接变卖
而是将原物发还给某机电公司
更有利于保障股权价值
不仅如此
法院还对大量的人证物证
作出了详细的认定
以便后续被害人进一步
追究其他责任主体
经二审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维持原判
这起诈骗大案
终审落槌了
该案入选
2025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最高法指出,本案中
人民法院既依法严惩
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又把追赃挽损摆在
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
同时,最高法认为
本案也充分说明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
坚持平等保护与惩治
一视同仁地予以定罪量刑
保护企业发展
并不是一味地过度地优先保护
只有严格地公正地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才能实现平等保护
保障安全可信的营商环境
让民营经济这支生力军更有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冼小堤
视频:于淏淳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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