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1.划分老字号权利边界的应然之道——以“稻香村”案为例—熊文聪
2.论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构建路径——以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切入—陈世博
3.权利滥用抑或合法使用:重新审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标准
—何经纬
——热点聚焦——
4.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权风险识别与治理—赵锐、高一敏
5.算法比对使用作品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张岚霄
——域外法制——
6.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郑伦幸
——法苑——
7.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论考—段胜宝、曹柯
8.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姚建军
——学术研究——
1.划分老字号权利边界的应然之道——以“稻香村”案为例
作者:熊文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尊重客观历史、捍卫诚信原则,是划分老字号权利归属与行为边界的应然之道,也是激发老字号企业持续创新、永葆活力的制度根基。僵化的、和稀泥式的“市场格局论”不利于老字号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只会助长企业掠夺他人合法权益、通过滥诉来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导致老字号品牌通用名称化,应当被司法审判机关抛弃。
关键词:老字号;商标权属;市场格局论;诚信原则
2.论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构建路径——以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切入
作者:陈世博,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为避免专利错误授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我国专利法设置了专利确权制度以事后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行为人往往会申请专利确权并提起相关行政诉讼,致使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止,导致专利侵权救济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诉讼程序中,由于专利授权行为的行政许可属性广为接受,法院无权决定专利权的有效性,无法进行专利司法确权,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加之专利权无效事由的多样性,使得个别专利权的有效性长期悬而未决。为此,应当从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探究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构建路径。简言之,专利权的“生命线”应当为: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或设计方案予以确认和保护,产生排他效力;第三人质疑专利权有效性,由技术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机关对此先行居中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尊重行政机关技术性判断的基础上可以作出终局判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仅解决双方纠纷,所以不应允许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终局性判断专利权的有效性,而是设置“专利无效抗辩”。
关键词:专利确权;专利授权;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专利无效抗辩
3.权利滥用抑或合法使用:重新审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标准
作者:何经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当商标权人恶意行权和使用人不规范使用授权商标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时,到底是权利人滥用权利抑或侵权人合法使用商标?从侵权抗辩的角度看,两者似乎并无本质区别,可以择一适用。然而,两者所造成的价值导向截然不同,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竟遭到漠视。究其原因,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身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之外,还在于忽视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制对象、法律后果和适用标准三者背后的内在统一性,即统一的权利基本立场。鉴于此,基于权利意志论的基本立场,以权利规范力为视角,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界定,以彰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独立功能。
关键词:权利意志论;权利规范力;权利滥用;商标权滥用
——热点聚焦——
4.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权风险识别与治理
作者:赵锐,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高一敏,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NFT 数字作品交易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一项创新交易形态,在国内市场持续走热。然而,其蓬勃发展的背后潜藏着多重法律风险,其一是 NFT 的去中心化属性延伸出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其二是 NFT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当援引避风港规则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三是 NFT 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属性尚未明晰,进而引发监管真空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 NFT 数字作品交易属性出发,构建 NFT 数字作品数据库,强化 NFT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与责任承担标准。最后,逐步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治”的多层次治理体系,促进数字经济稳健发展。
关键词:NFT 数字作品交易;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风险识别与治理
5.算法比对使用作品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
作者:张岚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日本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访问研究员
摘要:传播、出版及教育领域多采用智能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检测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学术作品用作算法检测对象。实际上,算法检测查重中使用作品行为并不属于用稿或收录合同中约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一种文本数据挖掘行为。由于检测数据库的建立未完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人未授权查重机构使用其作品用作检测比对,查重机构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由此算法检测比对使用他人作品存在侵权之嫌。基于使用作品的目的、数量及后果等因素,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并非合理使用。为了对查重中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规制,应当将以营利目的的查重行为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要求查重机构开展营利性业务时,与著作权人签订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对算法检测查重使用进行约定并保障著作权人的合理获酬权。
关键词:算法;查重;文本数据挖掘;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
——域外法制——
6.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作者:郑伦幸,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是世界各国实现 SEP 许可问题治理所面临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建立有效的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是促进 SEP 许可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 SEP 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对一国标准竞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标准必要专利审查模式分别是欧盟事前规管干预式审查模式、英国事前非规管干预式审查模式和美国事后审查模式。研究欧盟、英国以及美国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的建构逻辑、理念、特征以及所面临困境,对检视与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大有裨益。文章从审查理念、审查主体、审查架构、审查困境四个维度,全面比较分析了欧盟、英国与美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差异。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建构中应注意的路径依赖与模式移植之间取舍、生态优先与创新优先之间平衡、自主发展与国际融入之间协调、司法主导与多元参与之间协同等问题。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生态优先;FRAND承诺;过度申报
——法苑——
7.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论考
作者:段胜宝,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摘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强化保护司法政策,意在促进知识生产和创新发展,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主体出现强调司法主导、竞逐高额赔偿等执行偏差,使政策目标发生错位异化。从“加强保护”到“严格保护”,是从诉讼激励到创新激励的修正回归,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精确保护理解的不断深化。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背景下,应当围绕关键创新要素,切实将有限审判资源投入制约知识生产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最大程度促进知识资源向创新效率转化。
关键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司法政策;加强保护;严格保护
8.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作者:姚建军,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来惩罚侵权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我国自 2013 年《商标法》修订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以来,经修改完善,已通过《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与多部知识产权部门法,构建了全面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面临多重适用困境,为此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适用要件应统一为故意;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准;优化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完善赔偿倍数的确定与计算。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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